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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 行政责未消——“行刑反向衔接”助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2:57 浏览次数:50 【字体:


近日,澧县检察院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覃某某未经某知名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擅自将该注册商标印刷并销售,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吗?答案是:当然需要。在对覃某某不起诉后,还要对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部门联动,推进“行刑无缝衔接”。澧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立即接收案件线索并受案开展调查,切实做到案件办理“无缝衔接”。

公开听证,促进监督透明公正。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澧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红主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等参加,围绕该案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必要性各自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认可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覃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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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意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澧县检察院及时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提出了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3年12月19日,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覃某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覃某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结合,提供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良好样板,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今年以来,澧县检察院严格依照上级部署,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试点院工作,办理了一批反向衔接案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数份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均得到回复并采纳,行政机关对相关人员、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澧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的效率和精准度,实现行政检察工作的高质效发展。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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