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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检察机关2023年1至3月主要办案数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8 15:20:5 浏览次数: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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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至3月,常德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市委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更高水平平安常德、法治常德建设

一、刑事检察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3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56不捕393人,不捕率52.47%共起诉1064不起诉689人,不诉率38.43%。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数的85%以上。

(三)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1.立案(撤案)监督。受理监督立案(撤案)36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33件,占受理监督数的91.67%。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违291件次,采纳率97.25%。

3.刑事抗诉。共提出抗诉1件,同期法院审结1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件,占同期法院审结总数的100%。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62件次,同期审判机关采纳率100%。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54;对看守所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00件;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46件;对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37件。

二、民事检察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0件。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3件。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34件。

(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1件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29件,支持起诉196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04件。

三、行政检察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9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1件。

)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86件。

(五)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5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

(一)立案情况。2023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0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23件;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57件。

(二)诉前程序情况。诉前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8,诉前整改率达85%以上

(三)提起诉讼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

(四)办案效果。通过办案,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5.8万元,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万元,消除安全隐患10处,保护各类土地6.5亩,保护或收回国有彩站权益价值4.5万元,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处。

五、未成年人检察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人,不捕36人,不捕率92.31%,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39.84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7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10人,不起诉34人,不诉率77.27%。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40人,占审结数的64.52%。同期,起诉侵害未成年犯罪14人。

(二)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36次,开展法治巡讲15法治讲座28

六、控告申诉检察

(一)信访工作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类案件9;受理申诉类案件5件;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件。

(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开展司法救助10,发放救助金12万元。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920件。其中市县两级检察长办理37件,占4.02%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883件,占95.98%。

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中,刑事检察类案件(含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425件,占总数比为46.2%;民事、行政检察类344件,占总数比为37.4%;公益诉讼检察类65件,占总数比为7.07%;其他业务86件。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各级院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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