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守护石门“生态绿”
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携手开展打击食药环领域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药安心,扎实促进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让检察蓝成为守护生态环境的亮丽底色。
县人大调研食药环办案情况,共商解决之道
6月3日,石门县人大常委会一行到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就打击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座谈会上,县检察院就近年来食药环案件办理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了详细汇报。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案件线索移送、检察建议办理等进行了深入交流。调研组对县检察院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守护绿水青山、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等方面成效显著,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利益受损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落实县人大调研意见,多部门联动,持续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以更实举措站稳群众立场,用心用情做实司法为民。
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听证,彰显司法公正
“我现在知道非法捕鱼的危害后果了,今后我不会再犯了……”6月4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谌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听证会,本次会议由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屈碧荣主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等应邀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案情、案件证据,阐明了拟对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围绕非法捕捞的危害、禁捕范围和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介绍,对涉案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法治教育。听证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讨论,经评议一致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且案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
此次听证会是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下一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有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让检察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更广泛的了解和认可,持续推进生态司法保障,为石门县绿色生态保驾护航。
“增殖放流”以案释法,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6月5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易家渡镇、军档桥社区,就所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到澧水河畔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25年3月,谌某某、刘某某二人在明知常德市澧水河流域属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鱼类水产品,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活动现场,承办检察官宣告了对谌某某、刘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并向周边群众阐释了伏季休渔政策,解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含义、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等法律知识,宣传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以及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公众传递“破坏必担责、违法必修复”的法治信号,引导群众从“旁观者”转为生态保护“参与者”,提升全民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最后在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各单位大力支持配合下,谌某某、刘某某共向澧水河投放10万尾鱼苗。
近三年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环境资源类犯罪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与恢复自然生态相结合,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自觉,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的,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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