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不是“真释”,违反规定可撤销!
“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罪犯何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25年1月22日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然而,2025年6月一天凌晨,何某某持水果刀将一男子捅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下,何某某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假释”不是“真释”,是对服刑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罪犯在考验期内要进行社区矫正,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十年。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尚未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如果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一定要遵纪守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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