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当心“挂”掉职业生涯!
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执业药师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实体药店,但本人不在岗履职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处方审核形同虚设,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可能引发医保基金滥用等问题。
案件详情
2025年3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对调取的市场监管局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基本情况数据和社保局执业药师缴纳社保情况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辖区内有部分药店“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执业药师存在人证分离现象。
2025年4月,该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确认鼎城区某卫生院在职医生傅某某,鼎城区某卫生院在职药剂师文某某,二人同时系鼎城区两家单体药店的执业药师,上述行为造成药店的执业药师持续不在岗,无法进行处方审核、用药咨询等,易造成处方药的滥用;没有执业医师对药品销售进行把关,使得医保报销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审核环节缺失易导致不合理的医保费用支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店进行依法处理,建议卫生健康局对挂证的执业药师进行处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教育,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纳并开展行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店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区卫生健康局对挂证的执业药师在全区医疗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检察官提醒
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是永恒的主题。“药师挂证”让专业监督形同虚设,处方审核流于形式,透支的是公众对医药行业的信任,威胁的是百姓的生命安全,它让执业药师沦为“影子人”,让药店失去“看门人”,最终伤害的是公众的生命健康。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处方药通常作用强、风险高,需医生评估病情后开具处方购买,错误使用可能导致健康损害或延误治疗,千万不要因为贪图方便自行购买处方药,造成不可预知的身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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