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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检说案:工程款已到手,挪他用不付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4 17:07:54 浏览次数:0 【字体:

包工头领取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挥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令支付通知也视而不见。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5月,武某承揽了汉寿县某建设工程项目部分泥工劳务分包业务,并于当年6月,雇请了袁某等50余名工人进行工程施工。2024年1月,工程完工后,武某尚拖欠袁某等人工资共计42万余元。袁某等人多次向武某讨要工资,武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工人工资。

后袁某等工人见讨薪无望,于2025年1月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武某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职能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2025年1月23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武某限期支付拖欠袁某等50余人的劳务工资,但武某仍拒不支付。

因武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月1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武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经侦查查明,武某承包工程总价为141万余元,施工期间,武某累计从发包单位结算、领取工程款138万余元,仅有2万余元未结算,完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但其将相关工程款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办案检察官认为,武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7月10日,汉寿县检察院对武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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