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还接纳未成年人!桃源检察提醒:别让家变成“毒窝”
近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期间,被告人在其位于桃源县的家中二楼卧室,多次容留朋友吸食含有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烟”),其中一次还接纳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同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含有美托咪酯、三氟乙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及吸毒工具。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在自家房间和朋友一起“抽电子烟”,不算吸毒,更不是犯罪。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不论是否牟利:即使免费提供毒品或场所,只要容留他人吸毒,即构成犯罪。
不论毒品类型:美托咪酯虽常被伪装成电子烟,但已被列入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吸食及容留吸食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
守住家门,拒毒于外:自家房屋、出租屋、借住房等,只要是你实际控制的空间,都严禁提供给他人在此吸食毒品。
警惕“上头”陷阱:市面上包装花哨、宣称“解压”“上头”的电子烟、烟油,极可能含有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切勿好奇尝试,切勿盲目代购。
核实身份,保护少年:接纳朋友留宿或共同活动,请注意对方年龄。一旦发现身边有未成年人涉毒迹象,应立即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守住家门,不涉毒、不藏毒、不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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