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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3 00:00:0 浏览次数:89 【字体:

3月10日,由桃源县检察院提起的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桃源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副检察长朱强出庭支持公诉,副检察长佘建军、民行科科长刘建新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违反禁渔相关规定,先后2次驾驶安装有发电机、逆变器、电瓶等电捕鱼设备的渔船,在沅水桃源电坝下游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桃源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非法捕获35条鱼共计82.24公斤。经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评估,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场所在沅水桃源段黄颡鱼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域,其电力捕捞方式导致水域生态系统受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胡某非法捕捞鱼类82.24公斤,直接经济损失3385.2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0155.6元。

桃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胡某承担生态环境的损失赔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胡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且愿意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庭审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胡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3385.2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0155.6元,共计13540.8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已成为全民共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红线面前,谁越雷池一步,谁就要受到惩罚;谁敢以身试法,谁就要付出代价。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保护公益的神圣使命。希望通过借助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认识,减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公益诉讼起诉人佘建军在法庭辩论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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