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三方合力,实质性化解破难题解民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2022年6月,澧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一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申请。2020年,因街道改造需要,赵某的部分房屋被街道办事处拆除,赵某不服该行政行为,向县法院起诉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查明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了拆除行为,判决支持赵某诉讼请求。后赵某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街道就其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一直未达成共识。
在接到申请后,澧县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迅速调查核实案件情况。经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承办检察官先后与赵某、街道办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在明确双方的基本意愿后,发现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县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共坐一堂,承办检察官开展释法说理,并提出恰当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县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并结案,赵某的诉求得到解决,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近日,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澧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有效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促成争议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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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为什么要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职责所在,是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更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担当。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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