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处置铝灰,很“刑”!澧县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1月17日,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仇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澧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等50余人参与庭审旁听。
2022年8月至9月,仇某某等四人在明知刘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交由刘某某处置,并向其支付处置款共计32700元。后刘某某联系货运司机将上述危险废物铝灰从岳阳汨罗运输至常德澧县,交由同样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杨某某将4车共计120吨的危险废物铝灰倾倒在澧县城头山镇一处堰塘内。经鉴定:倾倒在堰塘的固体废物是以铝元素为主,并且掺杂有其他金属元素的固体废物,属于铝冶炼或者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或二次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经专家评估认为:仇某某等人倾倒在堰塘的铝灰散发浓烈刺激性气味,造成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对附近农田、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澧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实客观的举证、质证,并就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事实、生态修复所需费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仇某某等六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严重污染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包括生态修复费用以及专家评估费用共计205148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六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起诉不仅是要让污染者为被污染的环境买单,更要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这样说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罔顾生态环境和周围居民健康,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更是为了治理和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澧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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