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让不假外出无所遁形!
“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8月17日和18日的定位记录均显示在石门县,也没有关于她的外出请假记录,为何大数据反馈其在外地住宿?”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时心生疑问。
近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专项检察行动,检察干警通过核查比对社区矫正对象出行、住宿、打卡签到、外出请假数据信息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在8月17日和18日在临澧县有住宿记录,但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却无外出请假记录,其定位签到也显示在石门县。职业敏感性让检察干警察觉到,于某某有可能利用每天两次打卡签到的间隔时间不假外出,从而逃避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决定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具体情况,并现场询问了于某某本人。面对大数据核查出来的外出轨迹,于某某没有任何辩驳,当即承认了自己存侥幸心理不假外出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既然于某某利用监管漏洞不假外出,还有没有其他社矫对象也一样?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以此为突破口,积极运用大数据核查比对信息700余条,核查社区矫正对象220余名,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还有2名社矫对象也存在不假外出情形。针对核查结果,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被全部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区分情节依法对3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给与警告、训诫处罚,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威慑、警示作用,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执行检察被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社区矫正监管的关键在于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以及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管理,面对愈发隐蔽的逃避监管手段,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部署,加快推动数字检察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让“数字检察”成为精准监督的“助推器”,助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说法
哪些人员需要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期间不假外出后果会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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