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一起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以及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常德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干警张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该案系刑诉法修改后,常德市第一起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立案侦查的司法人员渎职案件。
附: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的14个罪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